首 页 机构简介 文创资讯 信息公告 政策法规 展会活动 创意空间 创意精品 行业矩阵
您当前的位置 :创意天堂 > 杭州政策> 正文
杭州市文化产业信贷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4

杭州市文化产业信贷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加快建设国际文化创意中心的实施意见》(市委〔2018〕18号)、《加快推进杭州市文化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市宣通〔2019〕37号)精神,加强杭州市文化产业信贷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的高效规范运行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市文化金融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对我市文化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产生的风险损失,鼓励和支持合作金融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合作金融机构是经市委宣传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认定的杭州市文化金融特色服务机构,并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心(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文创中心(动漫中心))合作组建“文化产业信贷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第四条风险补偿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提升文化企业融资规模和质量,完善文化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全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风险补偿基金组建及管理工作由市文创中心(动漫中心)牵头,合作金融机构具体执行,主要资金来源包括:

(一)现已开展政银合作的相关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留存资金;

(二)市文化创意资金;

(三)中央及省级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其他来源。

第六条风险补偿基金融资重点支持方向:

(一)国家及省、市重点文化企业,上市(拟上市)文化企业、文化产业规上企业、数字文化示范企业、成长型文化企业等;

(二)数字内容、影视生产、动漫游戏(电子竞技)、创意设计、现代演艺等行业的重点企业;

(三)之江文化产业带、大运河(杭州段)文化产业带等重点项目建设单位,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街区)主办单位;

(四)在推动国际文化产业交流、长三角区域文化产业合作、重大文化会展活动、文化品牌项目、文化人才培育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标准,需重点支持的中小微文化企业及其他文化企业。

第七条市文化创意资金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激励补助并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进行贴息补助。

第八条鼓励各区、县(市)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建立区级文化产业信贷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或文化产业细分领域的专项风险补偿基金,或通过与市级基金合作,以共建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支持区域内文化企业发展。

第二章 基金运行管理

第九条市文创中心(动漫中心)委托杭州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风险补偿基金出资人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并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设立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条风险补偿基金单期运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运营期届满后,账户资金由市文创中心(动漫中心)委托杭州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回,经市文创委、市委宣传部研究后确定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充分放大财政资金引导绩效,风险补偿基金的本金与合作金融机构给予文化企业信用贷款授信额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合作金融机构根据风险补偿基金规模,按照合作协议明确的绩效目标开展信贷资金投放。市文创中心(动漫中心)每年对上一年度的基金运行绩效情况进行评估,若合作金融机构未完成协议要求的绩效目标,则有权中止合作协议,并全额收回风险补偿基金的本金及利息收益。

第十二条风险补偿基金授信支持的文化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合法合规生产经营,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和《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八大重点行业统计分类》等相关统计口径的文化企业。

(二)企业符合合作金融机构授信的基本要求,企业及主要经营者无各类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风险补偿基金授信业务采用登记备案方式进行管理。

(一)合作金融机构审核发放的贷款按季度汇总报市文创中心(动漫中心)进行登记和备案。

(二)市文创中心(动漫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贷款给予登记,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授信管理,作为考核合作金融机构完成绩效目标的参考依据。其中,文化企业的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房产抵押贷款的信用敞口部分及政策性信用担保贷款等,经认定后,可作为绩效目标考核贷款基数。

(三)市文创中心(动漫中心)对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授信管理的文化企业贷款中的信用贷款部分(政策性担保贷款除外)经认定后进行备案。

第三章 风控及补偿管理

第十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独立执行文化企业授信审核,并纳入信贷管理系统,按照专业的风险控制体系和贷后管理流程操作,最终授信额度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照信贷管理制度审核批复。

第十五条风险补偿基金对合作金融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出现的不良贷款损失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一)补偿范围仅限于按本办法规定已登记备案的文化企业信用贷款(不含政策性担保贷款),单家企业纳入补偿范围的信用贷款总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二)已登记备案的文化企业信用贷款发生贷款逾期,经司法程序追回后剩余的贷款损失(执行程序终结裁定),风险补偿基金按50%的比例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六条风险补偿事项由合作金融机构向市文创中心(动漫中心)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和提供相关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补偿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据、借款人调查报告(表)、法院立案通知书、法院执行完毕通知书等),市文创中心(动漫中心)对风险补偿事项进行审核,并提交市文创委、市委宣传部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风险补偿按基金账户产生的存款利息先支付、基金账户本金后支付的顺序执行,以账户实际资金余额为上限,经后续司法程序追偿的不良贷款处置资金应优先补偿基金代偿部分资金。风险补偿基金的本金及利息收益在基金存续期间不得挪作他用,账户按年度清算一次,视具体补偿情况由本办法所涉协议双方共同研究资金补足方案。账户余额低于原始出资额的50%时,暂停新业务准入,后续重启新业务准入待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融资激励及贴息补助

第十八条市文化创意资金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结合合作金融机构绩效完成情况,按照纳入风险池授信管理的信贷业务年日均贷款余额,经认定后按年度给予合作金融机构不超过2‰、最高200万元的融资激励补助。

(一)上一年度年日均贷款余额在5亿元(含)以内部分,给予其不超过1‰的补助;

(二)上一年度年日均贷款余额在5-10亿元(含)以内部分的,给予其不超过1.5‰的补助;

(三)上一年度年日均贷款余额在10亿元以上部分,给予其不超过2‰的补助。

第十九条对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授信管理的文化企业,经认定后,按以下标准给予信贷融资贴息补助: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中的两项(含两项)条件以上的文化企业,经认定后,按其当年度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贴息;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中一项条件的文化企业,经认定后,对当年度贷款实际发生额中属于信用贷款的部分,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贴息,属于非信用贷款的部分,给予基准利率30%的贴息;

(三)单家企业单一年度可享受贴息补助的最高金额为50万元,单家企业享受贴息补助累计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确需重点支持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研究后,可延长贴息补助年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文创中心(动漫中心)负责风险补偿基金运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开展风险补偿基金授信企业的登记和备案;

(二)监督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补偿基金的规范运行管理;

(三)受理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风险补偿处置意见;

(四)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创新文化金融服务举措、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文化金融服务能力;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风险补偿基金绩效评价、资金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合作金融机构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信贷融资,加强对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授信管理、申请贴息补助的企业征信的审核把关,切实做好贷后的跟踪管理、风险预警、代偿追偿等工作,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向风险补偿基金运行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经监督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合作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创中心(动漫中心)将中止合作协议,追回拨付资金,取消合作资格,涉及违法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对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授信管理的企业信息、申请合作金融机构激励补助信息、申请企业贴息补助信息严格把关审核,相关信息申报存在不真实、不合法的;

(二)未经风险补偿基金运行监督管理部门研究同意,擅自处置或挪用风险补偿基金的;

(三)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风险补偿基金运行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审计的;

(四)对风险补偿基金运行监督管理部门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与相关合作金融机构组建运行的风险补偿基金按原合作协议执行至期满。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文创中心(动漫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