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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4

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宣通〔2019〕36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委宣传部、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

杭州市财政局

2019年8月9日

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快建设国际文化创意中心,进一步提升我市文化创意产业综合实力,确保相关政策举措和财政资金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文化创意中心的实施意见》(市委[2018]18号)等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用途

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重点用于鼓励、引导、扶持文化创意项目及活动的实施,促进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提质增效发展。

第三条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市文化创意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使用、绩效优先、跟踪监督”的原则,注重专项资金在产业引导、资本带动、平台搭建、品牌打造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市文化创意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同时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开展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市文化创意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情况进行评估。

项目申报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市)(含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钱塘新区,下同)宣传、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市文创资金申请扶持项目的推荐审核、资金下达、使用管理及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重点

第五条扶持对象及条件

(一)扶持对象

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业务及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二)扶持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项目须符合国家及省、市文化产业发展导向,具有示范性和引领性,绩效预期良好。

第六条扶持重点

紧紧围绕深入实施“文化兴盛”专项行动和加快建设国际文化创意中心的目标,统筹推进城乡文创产业发展,加快推动之江文化产业带、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提升我市文化创意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和行业引领力。

市文化创意资金将重点用于扶持文创集聚区及公共服务平台、文创产业交流交易展示平台、文创金融服务平台等产业平台建设;用于保障和推动我市数字内容、影视、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现代演艺等优势行业引领发展,文化会展、文化休闲旅游、艺术品、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及新媒体等重点行业快速发展;用于培育文创领域行业龙头领军企业发展,扶持中小文创企业做大做强,着力打造国际一流、全国领先的“文创杭军”;用于加强文创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加大人才培育,吸引文创人才来杭集聚创业发展;用于鼓励杭州文创“走出去”,支持杭州文创品牌国际化传播和推广活动。

第三章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预算编制

市文化创意资金项目扶持工作应强化预算编制管理机制,突出预算在项目遴选、额度测算方面的严格度和准确性,充分体现“真实细化”“依据充分”“绩效鲜明”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市文化创意资金预算编制坚持以绩效为导向,以项目为载体。由市委宣传部按市财政局预算申报的有关规定,编制文化创意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市文创委研究确定、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后纳入财政项目库。市财政局结合财力情况统筹安排预算。市文化创意资金扶持项目按照资金使用方向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项目类别:

(一)区、县(市)竞争性分配项目。对区、县(市)文化创意资金扶持采用竞争性分配的方式,专项用于支持和加强各区、县(市)在文创产业发展方面的政策性投入,由各区、县(市)择优推荐文创平台、园区、街区及年度重点项目等,市委宣传部对推荐上报的项目根据相关办法组织评审和论证,并根据评审论证结果及各区、县(市)的相应文创资金投入情况,确定对各区、县(市)竞争性分配扶持资金,报市文创委研究决定后纳入财政项目库。

(二)间接扶持项目。主要指用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文创产业,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文化金融项目,包括金融机构合作文化创意产业风险池等融资引导项目、投资机构组建文创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对文化创意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及合作金融机构激励补助项目等。间接扶持项目由市委宣传部根据有关办法及工作要求确定项目数量和扶持金额,报市文创委研究决定后纳入财政项目库。

(三)重点项目。主要指根据中央及省、市部署的任务要求实施的重点项目,以及由市委宣传部征集并报经市文创委研究决定给予扶持的重点项目等。扶持额度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具有公共服务属性,且以社会效益为主的重点项目,最高可按预算投资额全额给予补助;其余项目最高可按项目预算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中央及省、市已明确补助标准,按标准执行。项目扶持资金具体额度由市委宣传部测算并报经市文创委研究决定后纳入财政项目库。

给予文化创意资金扶持的市本级预算单位项目,由项目单位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资金拨付

纳入市文化创意资金年度预算的项目,原则上由市委宣传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执行进度要求,按照内部管理流程发文并拨付资金。以下二类项目按程序下达资金:

(一)直接纳入市本级预算单位项目。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度自行申请、使用、管理资金。

(二)纳入预算时未明确项目单位或扶持金额的项目。此类项目由市委宣传部明确项目单位和扶持金额,报经市文创委研究决定后,下发拨付文件。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文创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市委宣传部对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审计。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使用的专项审计和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二)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是文创资金扶持项目推荐审核和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推荐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及执行情况负全面的监管责任,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要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根据要求将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结果报市委宣传部。同时,要积极配合做好审计监察部门及市委宣传部组织的审计督查工作。

(三)项目单位应严把项目申报关,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合法,符合申报条件,细化项目预算,精准测算预算支出,规范财务制度,对财政补助项目单独建账,资金使用情况清晰有据。项目实施完成、中止或暂缓实施且无明确回复期限,应进行财务决算,有结余财政资金,应交回市财政专户。积极配合做好各类审计督查工作,对审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摆、按期整改。

(四)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将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原则上三年内该单位不得再申请市文化创意资金扶持。

1.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

2.擅自变更扶持项目内容;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4.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5.不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

6.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专项资金损失;

7.其它违反本规定及财政资金相关使用要求的行为。

对文创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出现的各类违规问题,将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通报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的,则移送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文创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委宣传部及时将项目征集、资金分配等相关政策、信息在网站等媒体上公示。

第十条文化创意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

文化创意资金绩效评价应与项目预算管理、项目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形成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紧密衔接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市委宣传部负责对项目绩效进行日常跟踪和监督,市财政局根据工作要求对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为三年,前发《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市宣通〔2015〕59号)、《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试行)》(市宣通〔2015〕60号)、《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市宣通〔2015〕6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