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机构简介 文创资讯 信息公告 政策法规 展会活动 创意空间 创意精品 行业矩阵
您当前的位置 :创意天堂 > 信息公告> 正文
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24
来源: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

市文创委〔2016〕2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5月5日市文创委办公会议精神,现将《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

2016年5月6日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名城文化强市”和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中心”的决策部署,为吸引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域集聚,完善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体系,根据《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50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9〕24号)和《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3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子基金的形式,鼓励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加大对中小微文创企业的投资力度,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引导、助推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投向要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有利于文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有利于人民生活品质的提升。引导基金的运作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及支持方法

第四条 引导基金根据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求逐步扩大规模,资金主要来源于市级文化专项资金、市级产业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引导基金的各类收益原则上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五条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创办”)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逐年将资金投入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除财政资金出资单独设立引导基金外,也可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共同出资组建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对外投资时主要以共同发起设立的方式,对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进行投资,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根据实际需要,引导基金也可以采用增资和阶段参股等形式参与对子基金的投资。子基金应在杭州市注册设立、税务登记。

第三章 引导基金决策、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文创办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在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和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引导基金相关事项的决策、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 杭州文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出资成立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从引导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引导基金额度在5000万元以内(含),年管理费提取比例为1%,引导基金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年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为0.5%。

第十条 在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和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的统一领导下,市文创办行使引导基金相关事项决策权,并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进行协调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出台的有关文化体制改革、文创产业发展和引导基金管理的重大政策。

(二)研究审议引导基金管理的具体政策和制度。

(三)根据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评审意见,确定子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审定投资方案。

(四)根据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方案,对给予子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的补助进行审定。

(五)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

(六)引导基金其他相关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七)引导基金涉及的重大事项,由市文创办按程序提交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进行研究后执行。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行使引导基金使用的日常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受理子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的申报、开展尽职调查并组织评审工作。

(二)根据评审意见,拟定子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和合作方案。

(三)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子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子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月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出具托管报告。

(四)组织实施合作方案,与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子基金。

(五)决定向参股子基金的投委会等投资决策机构派出正式成员或列席人员的人选。

(六)受理、审核子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提出的补助申请。

(七)批准子基金股权退出方案。

(八)其他日常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子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二)适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报经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后,负责实施股权退出工作。

(三)收集汇总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及市文创办汇报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

(四)其他受托事项。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

第十三条 子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其他国家法律允许的组织形式(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子基金中杭州市各级财政性资金不得超过40%。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设立子基金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引导基金参股: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创业投资企业设立、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最近一年应当通过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申请当年新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除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缴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子基金实际出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或者出资人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总出资额达到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且首期出资额不低于30%(含)。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管理团队至少有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阶段参股的,除需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子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第十七条 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确定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创业投资机构。

(二)机构申报。有意向的创业投资机构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合作设立子基金的投资方案。

(三)尽职调查。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审核申报材料,并对符合申报材料要求的创业投资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四)组织评审。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对投资方案进行评审。

(五)投资决策。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和市文创办意见,确定子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和投资方案。

(六)社会公示。将拟合作对象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示1周。对公示中发现并查实问题的拟合作对象,引导基金不予合作。

(七)实施方案。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投资方案,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及金融衍生品交易、金融性融资、抵押、担保、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子基金的投资运作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应符合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方向和正确的价值导向,有助于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提升人民生活品质。

(二)投资对象应以在杭州市注册设立的文化创意企业为主,投资于杭州市文化创意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出资额(受托管理机构出资部分)的2倍(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共同出资组建的引导基金按不低于该比例的要求另行确定),鼓励加大对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的投资。

(三)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可投资于新三板挂牌企业。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以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

(六)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七)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八)鉴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和特殊的行业管制政策,子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中应有受托管理机构派出的正式成员或列席人员。

第二十条 根据参股子基金的运作情况、引导基金在参股子基金的收益等指标,对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

(一)对子基金投资杭州市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的资金额度超过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出资额(受托管理机构出资部分)2倍(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共同出资组建的引导基金按不低于该比例的要求另行确定)的部分(以下简称“超额投资部分”),可按照不超过超额投资部分2%的比例,对子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补助,单个子基金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1.子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可在子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提供投资协议、所投企业资金到账证明等材料,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申报兑付补助。经认定后,可按不超过超额投资部分1%的比例给予补助。

2.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全部退出后,根据引导基金的收益情况,再给予子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相应补助。引导基金年化收益率(单利)达到8%(含)以上的,给予超额投资部分0.5%的补助;达到12%(含)以上,给予超额投资部分1%的补助。

(二)子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需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相应材料进行审核,在报市文创办同意后,在有关市级媒体上公示一周。对公示中发现并查实问题的合作创业投资机构,不予补助。

(三)经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和媒体公示无异议的补助资金,由市级文化专项资金按程序安排。

(四)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的界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五)子基金对符合《杭州市初创型文化创意企业孵化工程 (展翅计划)实施意见》(市文创办〔2015〕5号)规定的扶持对象企业的投资,在计算超额投资部分时按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额的1.5倍予以认定。

(六)子基金对杭州市以外的文化创意企业进行投资后,吸引该企业搬迁注册到杭州的,在计算超额投资部分时按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额的2倍予以认定。

(七)子基金所投资企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在弘扬主旋律、文艺精品创作和文化走出去等方面获得中央宣传、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奖项、荣誉的,在计算超额投资部分时按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额的2倍予以认定。

(八)子基金所投资企业因提供的内容和服务违反正确的政治方向、宣扬不良文化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计算其超额投资,不得兑现补助。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不得用于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及金融衍生品交易、金融性融资、抵押、担保、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1号)等文件做好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如受托管理机构在子基金投资决策机构中的派出人员提出拟投资项目存在提供的内容和服务违反正确的政治方向、宣扬不良文化等风险因素并明确发表发对意见,经子基金投资决策机构按程序进行表决后仍决定进行投资的,引导基金已承诺但未到位的出资可不再到位。

第二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股东(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子基金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核准并报市文创办同意后,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股东(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所投资企业因提供的内容和服务违反正确的政治方向、宣扬不良文化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参股子基金方案经市文创办批准后1年内,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入伙)手续。

(三)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后1年内,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

(四)子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或已不能完成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要求。

(五)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

(六)子基金的其他股东(出资人)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导致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财产份额)可采取以下方式退出:

(一)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二)转让退出。

(三)到期清算。

(四)破产清算。

(五)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第八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文创办对引导基金实施监管,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根据投资业务开展情况,按受托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投资项目材料,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监督参股子基金的运作情况,按年度编制引导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报告引导基金运行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市文创办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对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创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安排资金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共同出资组建引导基金的,应根据本办法精神,与合作方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文化创意产业包括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八大重点行业统计分类》(市文创委〔2008〕1号)和《杭州市信息经济(智慧经济)统计调查制度》[数字内容(智慧文创)产业部分]所包括的所有产业门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引导基金按本办法进行对外投资的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届时已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继续按本办法及相关章程、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