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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5月15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2023年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工作,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7月31日。同时,我们也附上了: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截止时间:6月9日)、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典型案例(截止时间:6月23日)、边境旅游试验区/跨境旅游合作区(截止时间:试验区6月底、合作区8月底)等三个国字号品牌的申报信息,供朋友们参考。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工作的通知

办产业发〔202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提升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水平,激发文化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文旅产业发〔2021〕42号)部署和《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文旅产业发〔2023〕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2023年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一批示范基地申报

(一)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登记注册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各类所有制独立法人企业,可自愿申报示范基地。同一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

鼓励在文化业态创新发展、文化资源数字化转化和开发利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共性关键技术与核心技术装备研发、文化与旅游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文化产业园区和企业服务平台建设运营、自主知识产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领域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企业申报示范基地。

(二)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首先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系统”(http://ccipp-yqjd.mct.gov.cn/webbase,2023年6月1日开通)注册,登录后填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申请书》(见附件1)并上传相关材料,在线打印申请书并签字盖章后,报送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中央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二级子公司申报示范基地的,申请材料由中央企业核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

(三)初审推荐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企业的申报和初审工作,择优遴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文化特色鲜明、创新发展能力强、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对区域乃至全国文化产业发展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推荐企业无需排序。

(四)推荐数量

每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企业数量最多不超过10个。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工作获得2021年度和2022年度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激励的地市,可定向增加1个推荐名额,不占所在省(区、市)推荐名额。

二、现有示范基地复核

(一)复核对象

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有示范基地均需参加复核。其中,示范基地命名主体为企业的,以该企业为复核对象;命名主体为园区、产业群、产业项目、民办非企业等的,以该示范基地的经营管理企业为复核对象。

(二)申请方式

复核对象参照企业申报新一批示范基地的方式,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系统”注册并填报相关材料,在线打印《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申请书》并签字盖章后,报送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中央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二级子公司为示范基地的,由中央企业提出是否保留命名的建议,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复核申请材料。

(三)组织评估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当地企业近年发展情况,按照与新一批示范基地申报企业初审推荐工作相同的标准要求,对本省(区、市)示范基地组织开展评估并提出是否保留命名的建议,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复核。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按照建议不再保留命名的示范基地数量,补充推荐相应数量的其他企业申报新一批示范基地。

(四)开展复核

文化和旅游部采取与新一批示范基地评审工作相同的方式、程序和标准,对现有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企业,保留示范基地命名。此次不申请复核、未通过复核以及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中央企业评估建议不再保留命名的,文化和旅游部将撤销其命名。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命名主体为园区、产业群、产业项目、民办非企业等的现有示范基地,此次通过复核保留命名的,主体统一变更为该示范基地的经营管理企业。

三、材料报送

请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中央企业于2023年7月31日前(以送达时间为准),将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寄送至指定接收地址:

(一)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中央企业报送文件,内容应包括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以及推荐意见和评估建议等;

(二)《新一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三)《现有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复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四)各推荐企业和建议保留命名的现有示范基地填报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申请书》。

请各地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此次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工作,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按照相同标准对申报企业和复核对象开展初审和评估工作,遴选推荐和建议保留一批符合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方向、发展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具有行业代表性和示范性的企业。

联 系 人: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蒋珂菲

联系电话:010-59882882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林校南路5号中央文化和旅游管理干部学院文化产业培训部,张祎晗(联系电话:010-69268489、69268450,邮政编码:102600)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5月12日

附件:

1.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申请书.pdf2. 新一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情况汇总表.doc3. 现有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复核情况汇总表.doc

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

发布时间:5月9日

截止时间:6月9日

【基本概念】

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是指在一定的地域空间范围内,为满足旅游者运动体验需求,开展冰雪运动、水上运动、航空运动、山地运动等户外运动以及其他运动项目,体育旅游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完备、体育产品和服务丰富多样且全年持续供给,已安全运营3年以上,具有一定发展规模、辐射带动作用强、经济和社会效益突出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达到相关要求的户外运动营地、滑雪场等运动场所、体育服务综合体、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

【政策梳理】

2016年

原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体育总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体育旅游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要在全国建成100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体育旅游目的地,建成100家国家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推出100项体育旅游精品赛事,打造100条体育旅游精品线路,培育100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体育旅游企业与知名品牌。

2021年

国务院印发了《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计划》明确提出要促进体旅融合:通过普及推广冰雪、山地户外、航空、水上、马拉松、自行车、汽车摩托车等户外运动项目,建设完善相关设施,拓展体育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体育旅游精品线路、精品赛事和示范基地,引导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2021年

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提出,要“实施体育旅游精品示范工程,以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等重大体育赛事为契机,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体育旅游精品线路、精品赛事和示范基地,规范和引导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建设”。

2023年5月4日

体育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提出,“认定一批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体育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

【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1)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2)体育旅游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完善,功能完备,能够满足旅游者的运动体验需求;

(3)体育旅游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且全年持续提供体育产品和服务;

(4)体育旅游业务已运营3年以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经济社会效益突出;

(5)土地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6)管理或运营主体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

(7)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特种设备检验、消防许可、卫生许可等,安全管理机制和措施完备,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基础管理、安全应急救援到位,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安全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创建申报流程】

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认定按照“推荐申报-专家评审-研究确定-社会公示-公告授牌”的程序进行。

(1)管理或运营主体申报:首先由体育旅游基地管理或运营主体根据申报工作通知的要求,编写相关材料,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

(2)省级管理部门推荐: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联合向体育总局、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各省区市及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

(3)专家评审:体育总局、文化和旅游部组织体育、旅游、经济、规划等领域专家形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评定,并结合现场评估情况提出本年度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建议名单。

(4)名单确定及公示:体育总局、文化和旅游部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研究确定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名单;并在体育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公告授牌: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体育总局、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发文认定为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为5年。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标牌由体育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制作颁发。

【申报要求】

(1)项目基本信息:重点介绍项目管理及运营主体,开展的体育项目情况,体育旅游设施情况,近两年整体及体育旅游人次及收入情况等。

(2)项目发展情况:重点介绍项目规划定位、发展历程、投资情况等。

(3)项目经营状况:重点介绍已建成的体育旅游设施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体育技能培训、市场推广、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4)配套设施:重点介绍住宿设施、餐饮服务、交通设施、标识系统、卫生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5)安全规范:包括安全设施、预警机制、工作规范、安全教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保险产品等方面的情况。

(6)知名度和影响力:主要介绍已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各类媒体的报道及旅游者评价等内容。

(7)实景图片和视频:要求图片包括体育旅游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体育赛事活动及其他,至少各一张;视频至少包含体育旅游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体育赛事活动等内容。

(8)经审计的最后一年财务报告。

【时间截点】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须于2023年6月9日前向体育总局、文化和旅游部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同时通过中国体育旅游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线上申报。各项目管理和运营主体如有意向申报本年度的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需抓紧时间组织申报。

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4月26日

截止时间:6月23日

【政策梳理】

2023年3月

交通运输部、国家旅游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到2020年,我国将基本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特色突出、服务优良的旅游交通运输体系。

2023年3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与旅游融合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就提升“快进”交通网络衔接效能、提高“慢游”交通网络通达深度等工作作出相关部署。

2023年5月

文化和旅游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铁集团决定共同开展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典型案例推荐遴选工作,通过对近年来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工作的阶段性盘点,遴选出一批对区域旅游业发展基础性支撑作用明显,旅游资源富集、产品知名度高,交通设施旅游服务功能突出的标志性交旅融合成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模式、好做法。

【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可以为地方人民政府,各级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邮政管理等部门、直属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推荐不超过5个案例。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铁集团单独组织本系统推荐工作,可推荐不超过10个案例,上报案例应征求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意见。

【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1)基本概况。明确项目位置、长度、规模等基本信息,重点说明项目立项时的背景、所具备的条件、打造目的与目标,概括描述项目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情况。

(2)项目特色。重点介绍案例的开发建设思路、方法、模式及创新举措等内容,要突出融合特色或亮点。

(3)主要成效。用事实、数据等阐述创新做法、先进经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

具体表述形式可根据案例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申报流程】

(1)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可以直接或通过所在地的地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请。鼓励和支持多单位联合申报、跨行政区划联合申报。

(2)省级推荐。省级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邮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推典型、树标杆、强示范的原则,共同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行文推荐。

(3)专家评审。文化和旅游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铁集团等将组织专家对推荐案例进行专家评审,并提出首批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创新发展典型案例名单,案例分为十佳案例和典型案例。

【时间截点】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于2023年6月23日前,登陆填报系统完成报送;纸质材料请邮寄至指导单位;如有视频材料请发送至邮箱。

边境旅游试验区、跨境旅游合作区

发布时间:3月29日

截止时间:试验区6月底、合作区8月底

【申报主体】

陆地边境县人民政府(包含边境团场)

【政策梳理】

2022年1月

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提到:打造一批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休闲农业重点县、美丽休闲乡村、少数民族特色村镇、民族文化旅游示范区、边境旅游试验区和跨境旅游合作区。

2022年9月

文旅部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和移民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边境旅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这是自该管理办法1997年实施25年以来的首次修订。明确边境旅游团队可以灵活选择出入境口岸,并删除了边境旅游审批、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等前置条件。

2023年3月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边境旅游试验区、跨境旅游合作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指出这是支持边境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举措,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申报要求】

(1)申报设立试验区的边境县应在旅游资源禀赋、旅游业发展、口岸出入境旅游规模、跨境旅游交流合作等方面,以及口岸通关安全、口岸公共卫生安全、边境防控设施建设、综合配套保障等方面具备必要的条件,且毗邻国边境未开设赌场。

(2)申报设立合作区的边境县除应具备与设立试验区相同的基本条件外,还应与毗邻国边境地区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并达成意向性合作共识。

(3)试验区、合作区原则上均依托现有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对外开放且允许人员出入境的边境口岸设立。

【申报数量】

各边境省(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3年申报试验区、合作区的数量均不超过1个。每个边境省(区)可组织单独申报试验区或合作区,也可同时申报,但同一主体不能同时申报试验区和合作区。边境省(区)经论证,如无条件成熟的申报对象,可不申报。

【申报材料】

申报设立试验区,应研究并提交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紧密结合“十四五”时期试验区、合作区工作方案相关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改革试验的基础条件;改革试验的总体思路;改革试验的重点任务;推动改革试验和保障边境安全的有关机制举措,等等。实施方案应重点聚焦于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的制度性举措,内容应区别于旅游总体规划或年度旅游工作计划。

申报设立合作区,应研究并提交合作区建设共同总体方案、与毗邻国边境地区达成意向性合作共识的相关材料。合作区建设共同总体方案一般应包含合作目标、合作原则、合作内容、政策措施、管理机制、争议解决等内容。意向性合作共识材料,一般应为申报主体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或经其委托的边境市、县人民政府)与毗邻国边境地区相应级别政府签订的意向性合作协议,综合性(须含共建合作区意向内容)或专题性合作协议均可。

试验区、合作区方案中的制度性举措探索一般应包括:已明确具体方向、需要进一步推动落地的举措;明确基本方向、但需由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授权地方先行先试的举措;其它地区已实施、本地区可借鉴可参考的举措;地方在自身事权范围内正在探索、有重要复制推广价值的举措,等等。

试验区、合作区有关申报材料均应包括省级相关部门论证及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书面材料,以及拟纳入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试验区、合作区范围边界等矢量数据。

【申报程序】

(1)申报设立试验区,由边境县人民政府研究制订建设实施方案,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开展审核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名义报文化和旅游部。

(2)申报设立合作区,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在组织申报时做好工作统筹,指导符合相应条件的主体研究制订合作区建设共同总体方案,并积极推动与毗邻国边境地区达成意向性合作协议。合作区建设共同总体方案,由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开展审核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名义报文化和旅游部。

【时间截点】

试验区、合作区有关申报材料请分别于2023年6月底前、8月底前报至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