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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文旅体三大产业统计数据出炉!文化产业增加值迈向5万亿!
发布时间:2023-01-04
来源: 国家统计局

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21年全国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相关统计数据。以下为精彩分析,言之有范在此推送,以飨读者。

来源|国家统计局

2021年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4.56%

经核算,2021年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为52385亿元,比上年增长16.6%(未扣除价格因素),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4.56%,比上年提高0.13个百分点。

分行业看,2021年,文化服务业增加值为33508亿元,占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64.0%,比上年下降0.2个百分点;文化制造业增加值为13687亿元,占比为26.1%,与上年持平;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为5190亿元,占比为9.9%,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

分领域看,2021年,文化核心领域增加值为36717亿元,占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70.1%;文化相关领域增加值为15668亿元,占比为29.9%。


附注:

1.指标解释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是指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文化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而创造的增加值。

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

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的控制和组织下,利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投入,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范围和分类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包括《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中规定的全部文化及相关活动。

按行业类别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零售业和文化服务业。按活动性质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两部分:一是“文化核心领域”,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二是“文化相关领域”,指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3.核算方法及资料来源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按照收入法核算,核算所需的数据来源于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国民经济核算数据、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数据等资料。

2021年全国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3.96%

经核算,2021年全国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为45484亿元,比上年增长12.0%(未扣除价格因素,下同),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3.96%,比上年下降0.05个百分点。

从内部结构看,旅游业增加值为40724亿元,比上年增长11.8%;旅游业占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比重为89.5%,比上年下降0.2个百分点。旅游相关产业增加值为4760亿元,比上年增长13.4%;旅游相关产业占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比重为10.5%,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

从增长速度看,全部类别均恢复增长。其中,旅游餐饮、旅游购物、旅游娱乐恢复较快,分别增长18.6%、14.5%和15.6%。


附注:

1.指标解释

游客,指以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探亲访友、文化体育、健康医疗、短期教育(培训)、宗教朝拜为目的,或因公务、商务等原因,前往惯常环境以外的地点,出行持续时间不足一年的人员。

旅游,指游客的活动,即游客的出行、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活动。

旅游及相关产业,指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为游客直接提供行、住、吃、游、购、娱等旅游服务,以及为旅游提供相关服务活动的集合。

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指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旅游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而创造的增加值。

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

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负责、控制和管理下,利用劳动和资本等要素,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分类

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分类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为基础制定。《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派生分类,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符合旅游及相关产业特征有关活动的再分类。

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采用两级核算分类。第一级分类按照活动特点分为旅游出行、旅游住宿、旅游餐饮、旅游游览、旅游购物、旅游娱乐、旅游综合服务、旅游辅助服务和政府旅游管理服务九大类。第二级分类是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细化为65个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中类)。

3.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按照生产法、收入法核算,核算所需的数据来源于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和旅游及相关产业消费结构调查数据等资料。

2021年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与增加值为12245亿元

经核算,2021年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总产出)为31175亿元,增加值为12245亿元。与2020年相比,体育产业总产出增长13.9%(未扣除价格因素,下同),增加值增长14.1%。

从内部构成看,体育服务业增加值为8576亿元,占体育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70.0%,比上年提高1.3个百分点。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增加值为3433亿元,占体育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28.0%,比上年下降1.3个百分点。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增加值为236亿元,占体育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1.9%,比上年下降0.1个百分点。

从增长速度看,随着全民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的有序恢复,叠加2020年基数较低因素,体育产业实现较快增长。与上年相比,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增加值增长26.1%,体育健身休闲活动增加值增长21.1%,体育场地和设施管理增加值增长27.7%,体育经纪与代理、广告与会展、表演与设计服务增加值增长21.9%。以非接触性活动为主的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增加值保持较快增长,增速为19.9%。


附注:

1.指标解释

体育产业总产出,指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所有体育货物和服务的价值。

体育产业增加值,指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体育产业生产活动而创造的增加值。

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

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负责、控制和管理下,利用劳动和资本等要素,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分类采用《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派生分类,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符合体育产业特征的有关活动的再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采用两级核算分类。第一级分类按照活动特点分为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体育场地设施建筑业和体育服务业三大类。第二级分类是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细化为178个国民经济行业小类。

3.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核算。

核算所需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三大部分。一是普查资料和专项调查资料,包括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全国体育产业专项调查资料等;二是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包括国民经济核算资料、有关专业统计年报资料等;三是行政管理资料,如国家体育总局的部门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