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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听歌必付费,外国版权也如此执着?
发布时间:2016-03-25
来源: 言之有范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广泛应用,光盘、磁带等传统音乐传播途径成为历史,网络音乐迅速崛起。新的传播平台,让音乐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重构了音乐产业业态。从2006年文化部出台《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到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十年的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之路,我们从未停下脚步。

回望:路漫漫其修远兮

2006年,文化部出台《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让网络音乐产业不再无根可依。《意见》指出,要打击非法经营,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文化部及各地方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发展网络音乐的重要举措。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音乐作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予以处罚。

2010年,在互联网视频行业版权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同时,音乐作品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特别是比较严重的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现象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版权热点问题之一。2010年12月文化部下发《关于集中清理整治一批违规在线音乐网站的通知》,237家音乐网站关停或改行。

2015年,规范网络音乐版权成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5”专项行动的首要任务。同年7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提出“要加强对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执法监管力度,推动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基于网络音乐服务商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比较严重的情况,现责令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并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

政策重拳治理下的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再成热点。但规模逐年增长的网络音乐用户也加速了网络音乐版权市场的秩序混乱。短短几年时间,网络音乐用户规模增速惊人。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到5.01亿,较2014年底增加了2330万,占网民总体的72.8%,其中手机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到4.16亿,较2014年底增加了4997万,占手机网民的67.2%。无疑,对网络音乐而言,版权已经上升到了决定产业发展命脉的位置。版权之于网络音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反思:版权问题引热议

1、版权意识薄弱,收费渐成难题

长期以来,互联网服务免费的观念在人们的潜意识消费观里根深蒂固。在听众无付费习惯、盗版及免费音乐下载渠道广泛等多重因素作用下,早已深入人心的免费音乐大餐短时间内难以撼动。服务商歌曲定价收费机制尚未建立或完善,网络音乐平台面临着极大的压力:一方面是权利人极力呼吁的收费模式的建立,另一方面却是用户版权意识的薄弱,在这种两难中,网络音乐平台唯有通过自身向权利人支付版权费来维持基础的免费模式,否则一旦出现因付费流失大批用户,对于网络音乐平台来说是“不可承受之重”。

2、盈利模式单一,版权收益较低

2015年7月出台的版权保护新政使得那些没有版权储备的中小音乐平台被迫关闭或整合。而面对高额的版权费用,各大音乐平台也只能采取抱团过冬的方式来减少可能出现的成本和竞争对手。虽然在扩展盈利能力和渠道上,许多音乐平台进行过多种尝试,但效果不甚理想。网络音乐平台想要单纯依靠下载音乐来盈利仍旧困难重重。由于缺乏盈利模式,音乐平台正在步入加速整合期,在人们消费习惯彻底改变之前,网络音乐行业所面临的寒冬仍将持续。此外,我国音乐版权收益占比较低,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音乐版权方每年收益仅占整个产值的10%左右,而在发达国家如欧美、日韩等,则分别达到70%和90%。

3、盗版侵权严重,音乐人创作乏力

音乐产品作为典型的信息产品,具有创作成本高、复制成本低的特性。特别是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复制、传播、保存音乐作品的成本大大降低,为正版音乐提供了新的传播渠道。但是,互联网免费下载和盗版链接等方式,加速盗版音乐的传播,侵权盗版问题严重制约了网络音乐产业的发展。同时,原创音乐人由于盗版与免费对利益的侵蚀,无法得到持续、稳定的支持,一面是作为网络音乐产业中核心角色的网络音乐平台需要支付巨额版权费,另一面却是权利人,尤其是词曲创作者认为其未分配到合理利益。这种利益的不对称性直接导致创作人严重缺乏创作动力。

问道:国外音乐版权保护有何良方

1、德国:协会网民合力监管

为保证音乐的曲、词作者及演奏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德国成立了多个相应的集体或协会,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音乐演出及机械复制权利协会”(GEMA)。其主要的运行方式是受托管理音乐作品的版权,在获得音乐作品版权收益并扣除管理费用后,将资金返还给版权所有者。此外,普通网民在网上搜索音乐资源时也有义务自行鉴别其来源是否合法,如果下载了非法资源,可能要面临罚款等处罚。他们很少将合法下载的音乐上传至公共平台,因为一旦被发现,将会面临上万欧元的罚金。

2、澳大利亚:广告探路“音乐免费”

在澳大利亚,下载歌曲按规定通常都要收费。有的澳大利亚公司通过收取少量月费,让用户无限量下载心仪的音乐的方式杜绝非法下载。但也有合法免费音乐下载的唱片公司,他们会在网上公布免费的网络数字音乐,但与此对应的是用户若想实现免费下载,要忍受网站繁多的广告。而正是因为有广告商赞助,才可以实现免费。当用户在网站下载歌曲时,潜在广告商(如麦当劳等)会支付一定费用,这些费用一部分会补偿给艺人,一部分作为唱片公司运行费用。

3、法国:政策鼓励版权消费

音乐版权的保护,严格的政府管制是有效的行政措施,但想真正引导人们有偿进行音乐消费、树立版权意识,要做到正面引导,疏堵结合。对于法国而言是通过积极方式来鼓励音乐版权消费。法国政府规定年龄在12到25岁之间的居民将会获得一张已经注册的预付卡,政府将为居民报销预付卡在网上合法购买音乐的一半费用。法国政府的做法是为了培养当今的青年居民养成在网上合法购买电子音乐的习惯,有了这样的鼓励和引导政策,法国非法下载等音乐侵权率逐渐下降。

求索:音乐版权保护路在何方

1、引导付费观念,出台鼓励措施

网络音乐产权的保护,消费者的观念引导是重点。一味地强制手段会扼杀人们的消费积极性,使网络音乐发展陷入低迷阶段。改变消费者固有的消费习惯,完善的法律保障是前提,但最为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手段对消费者进行观念上潜移默化的指引。政府应积极出台政策鼓励消费者进行音乐消费,通过提供消费补贴等措施培育正确的消费观念、消费习惯形成。当然,消费习惯的改变不能一蹴而就,要经过漫长的转变过程,在此过程中,要不断强化人们的版权意识,使人人都成为音乐版权保护的践行者。

2、创新盈利模式,进行跨行业合作

目前,数字音乐机构的主要盈利来源于广告收入、与三大电信运营商的流量分成以及用户付费,但是三者的营收相加也远远不足以抵消版权购买的投入。因此,要积极打造自身的数字音乐生态圈。首先,需建立科学的利益标准和对话机制,内容提供商、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硬件生产商等各取所需、合理分成,维系产业角色参与的积极性。其次,积极探索跨行业衍生模式,网络在线音乐与游戏、电子商务开展衍生合作业务,未来的游戏、电子商务、社交媒体、随身穿戴设备等更多领域融入网络在线音乐产品并展开深度合作。

3、鼓励民间参与,多方共同监管

互联网时代音乐产权的保护需要政策法规的约束和强制力保障,也需要民间社会团体的通力合作。在加强对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力度上,国家版权局应在视频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新监管方式,采取多项监管措施,将传播音乐作品的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纳入版权重点监管范围,根据被监管的网络音乐服务商报送的获得授权信息,形成音乐作品权利信息库、发布重点音乐作品预警名单等相关措施,预防侵权行为发生。而行业协会和民间团体则应积极辅助政府监管工作,既要有效维护网络音乐版权秩序,还要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