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西湖区(之江度假区)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试行)》(西政发〔2015〕6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西湖区影视产业发展,争创全国文创产业示范区,现提出如下意见:
1、鼓励企业落户。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影视文化企业,自该企业设立之年起三年内以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为限扶持该企业文创项目开展。
2、鼓励企业做强。影视文化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20万元。
3、鼓励上市。对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挂牌的影视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影视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120万元的补助;影视文化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按募集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在“新三板”、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西湖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区外上市影视文化企业(含借壳上市)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西湖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4、奖励播出。在西湖区申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播放的电视剧、纪录片(电视剧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下同),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6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5万元;在省级卫视或五个地市级电视台播出的,每集奖励2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优酷土豆、爱奇艺、搜狐、腾讯、乐视)上播出点击率居该网站年度前十的影视剧,经有关部门评审,每部最高可奖励10万元。
5、影视文化企业出品的原创电影(必须为第一出品方)在全国院线放映,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票房达到2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票房达到3亿元以上的,奖励150万元。
6、鼓励精品创作。在西湖区申报,公开播映、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在国际上获奖(奥斯卡,威尼斯、柏林、戛纳三大著名国际电影节)以及获得国家级(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省级(牡丹奖、凤凰奖)重大政府类奖项的,分别奖励80万、30万、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分别奖励100万、50万、5万元。
7、鼓励企业加速发展。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的影视文化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8万元,第二年起连续三年对区财政贡献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首次达到300万元的影视文化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4万元,第二年起连续三年对区财政贡献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首次达到600万元的影视文化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48万元,第二年起连续三年对区财政贡献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200万元的影视文化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20万元、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96万元,第二年起连续三年对区财政贡献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0万元。
8、鼓励人才引进。按照当年度企业对区财政贡献,对在区内影视文化企业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留区部分为限给予人才奖励。对区财政贡献达100万元以上的,其高管奖励人数为1人;对区财政贡献每增加100万,可相应增加1个奖励名额,奖励名额不超过10人;年对区财政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适当增加奖励名额。
9、加强中国(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实验区杭州总部建设。对在实验区杭州总部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影视文化企业,在本政策意见第一条的基础上,第三年起对区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第四、五年可继续以对区财政贡献为限扶持该企业文创项目开展。
10、对在实验区杭州总部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影视文化企业租用实验区办公用房300平方米(含)以上,营业收入达到统计限额标准且入库上报报表的,自注册入区的次年起三年内享受房租补贴。第一年按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第二年、第三年按0.4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实际支付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补贴。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含)。
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影视文化企业年对区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房租补贴面积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