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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创意阶层:数字经济时代创意阶层及其空间分布的演变
发布时间:2023-08-04
来源: 言之有范

创意阶层(Creative Class)这一概念最早由北美学者弗罗里达(R. Florida)提出,并以全美数据为基础探讨了吸引创意阶层空间集聚的要素[1]。尽管其对于创意阶层的定义、分类以及空间集聚要素的讨论引起了一些批评,创意阶层仍然是讨论地方经济发展、人才战略等问题的重要理论框架之一。特别是当数字经济成为重要发展战略,创意阶层显得尤为重要,他们既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技术和内容供给者,也是重要的使用者和消费者,是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天然的需求方。创意阶层的集聚,对推动地方产业升级、消费升级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网络社会形成,生产、生活方式进一步数字化的今天,创意阶层的范围和空间需求都与这一概念提出之初有了很大的改变,相关的许多问题需要被重新审视,以便更好地支持地方文化经济的发展。

一、创意阶层的概念及对本地经济社会的贡献

弗罗里达认为“创意阶层”从事“创造有意义的新形式”的工作,包括两部分人群:“核心创意人群(super creative core)”和“创造性专业人士(creative professionals)”[2]。第一类人生产了可直接被应用和消费的新形式或新设计,包括科学家、教授、诗人、作家、研究者等对社会舆论具有影响力的人;在创意核心之外,还有创造性专业人士,包括范围更广的知识密集型职业,如高科技、金融、法律、医疗专业人士和管理阶层。弗罗里达通过在美国的访谈和定量研究发现这个创意阶层很多时候并不会选择在工业经济时代传统的就业中心工作,创意阶层密集的地区也不与服务业发达的城市重合,甚至一些拥有知名大学的城市仍然无法留住它们高质量的毕业生[3]。数据显示,创意阶层占比与人才(Talent)、技术(Technology)和包容性(Tolerance)呈明显正相关。而且3T必须同时存在,单一要素并不能构成对创意阶层的吸引。

在创意阶层和3T理论推出之后,引起了学界和政策决策者持续的关注和讨论。一些人批评创意阶层只是知识阶层的另一个名字,其边界太过宽泛,文艺精英、科技人才、企业管理者之间工作方式的差异性大于共性。一些研究关注到不认同类型的创意阶层在地理空间分布上存在明显差异,对不同的要素敏感程度也不尽相同。各地学者也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状况,纷纷推出了各地对3T理论的修正版[4-6]。实证研究表明,创意阶层占比和就业机会的整体增加、专利申请数等有明确的正向相关趋势[7],创意阶层也成为一种积极的社会力量,以不同的方式推动社会经济政策的改革[8]和社会服务体系的进步[9]。在微观尺度上,创意阶层根据自身的偏好和需要,推动了城市场所、场域的重构[10-11]。

创意阶层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因为它提供了一种地方发展的新思路。在此之前,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大多以吸引企业为前提,人才更多的被认为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会被动地跟着工作机会搬迁。但随着信息时代的到了,生产组织方式表现出进一步原子化和非组织化的特征,创意经济个体从业者,而非企业,成为了创意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个体在停驻地的选择上并不单纯考虑经济要素(工作机会和薪资水平)。税款减免、优质的大型基础设施等曾经有效吸引企业落户的政策,被证实并非创意阶层落户的敏感要素,而创意阶层看重的文化氛围、生活服务等与生活方式相关的要素也并不与企业的密集划等号。各地纷纷依据创意阶层的相关研究,逐步调整政策,从吸引企业调整到吸引创意阶层群体,以保证自身的创意潜能,维持在创意经济时代的优势。

二、创意阶层的迭代

与人力资源(高学历人口)相比,创意阶层(在创意部门工作的人口)能更好地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12],因此成为区域经济研究者重视的指标。但是受其定义模糊和现行就业统计方式的限制,创意阶层仍旧属于不易得数据。首先,创意经济和创意部门等概念的边界没有统一的界定。其次,哪些职业属于创意经济,是否这些职业的全部从业者都在从事创意生产,也是存在很多争议。进入数字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演变带来了生产组织形式的进一步演变,因此创意阶层的概念和范围也在不断迭代,使得创意阶层的确定和计量更为困难。

例如,在“互联网+文创”的实践中,以腾讯和抖音为代表的科技文创平台企业开启了与传统创意产业完全不同的创作生产方式,制造了一个特殊的参与创意生产的群体,“创意者”群体。由创意者参与的生产方式被称为“创意者”经济[13-14]。

创意者经济模糊了创作者和消费者、非专业和专业生产的界限。由于创作平台的门槛远低于传统的出版发行渠道,因此吸引了大量非专业创意者进行内容生产和发布,这其中的优秀者有可能通过其在平台上的成功,进入文化创意行业,转化为专业创意生产者。这是专业与非专业生产者界限的模糊化。同时,消费者在平台上的即时反馈很大程度影响生产者的创作,而且消费者也存在对某些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空间,这就形成了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界限模糊化。而非专业的,甚至是消费者转化的创意生产者是否可以纳入创意阶层的范围?他们中间可能有很多人与传统认知的高学历、高收入的创意阶层有很大差距。如果他们不是创意阶层,那其通过生产创意而获取财富的方式应该如何定义?如果是,他们是否能带来与传统认知的创意阶层一样的对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的积极影响?

另一个创意经济在数字时代出现的新群体是“数字游民(digital nomad)”。这个概念最早由日立公司前执行官牧本次雄提出,指依靠互联网技术来赚钱糊口且过着游牧式生活的人群[15]。但这一人群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是从新冠疫情开始的。出于疫情管控的需要,远程办公的普及程度大大提升,有一些企业在疫情后也取消了集中办公,根据中国智库未来工作研究院的报告,目前,全球超过34%的员工长期处于远程办公状态。单美国一地,就有超过1500万人自称为“数字游民”[16]。这一人群借助网空间和数字经济提供的新的工作形态,依托了实体工作空间的束缚,实现了高流动性和地理套利。2020年以来,欧洲国家纷纷出台了争取数字游民的种种政策,葡萄牙的里斯本更是提出打造数字游民之都的计划[17-18]。这个庞大的群体大部分有符合创意阶层特征的某种专业技能,但是作为“游民”,这个群体在地方的停驻时间较短,他们是否仍然能对地方的社会经济产生积极影响?他们是否仍是地方发展战略中需要争取和吸引的人群?

三、创意阶层空间分布的重构

创意阶层最初被认为是属于城市的阶层,因为通过实证研究得到的吸引创意阶层的空间特质,例如丰富的文化活动、多元的人口结构、包容的社会氛围、更高的科技应用程度和创新发明能力、更好的生活服务、教育资源等,都是城市的,特别是大都市的特质。弗罗里达最初的研究结果也显示美国的创意阶层集中地(创意阶层在劳动人口中占比超过35%)大多在华盛顿特区、波士顿、奥斯丁这样的大都会区。其余创意阶层密度较高的小城市大多属于大学城,大学教职员工占劳动力比例较大。

但欧洲学者质疑这种结果与美国幅员辽阔的地理范围有关系,而欧洲国家,在都会区和乡村同时拥有居所的人较多,把创意阶层单纯归为城市的阶层脱离里了欧洲的实际情况。当美国学者把研究单位缩小到县(counties),也发现一些乡村县表现出了较高的创意阶层占比,而这些县具有气候宜人,风景优美的特点。自然条件被认为是乡村争取创意阶层的一个必备要素。网络科技的进步,比如宽带的普及,对乡村地区创意阶层的增长也有积极作用[19]。如果把草根创意者和数字游民纳入研究范围,城市特别是大都市对创意阶层的垄断将被进一步打破。

中国关于创意阶层的研究缺乏全国层面的市、县为单位的研究。以省为研究单位的定量研究显示(数据只考虑城镇就业者),从2004-2014十年间,创意阶层密度在东高西低的基本格局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向东部集聚,且显示出与地方GDP的强相关性。在发达地区内部,例如长三角地区,影响创意阶层在不同区域的集聚的要素不尽相同[20]。经济状况对现阶段中国的创意阶层而言,仍是选择驻地的重要考量指标,在经济发达区域内部,区位选择才更多地考虑其他要素,如生活质量、科技发达程度、文化艺术活动的丰富性等。

草根创意者和数字游民的出现对于缓解创意阶层在地理空间上的不平衡分布可能有所帮助。例如云南的大理、西双版纳、海南的万宁、浙江的安吉等地逐渐形成了数字游民的聚集地,这些创意阶层的到来对在某种程度对停驻地进行了改造,一些具有文化特色的旅店、餐厅、创意工作室纷纷出现,在创意阶层内部形成了以兴趣爱好和价值取向为基础的联盟和社群[21-23]。至少在文化旅游的意义上,对地方经济产生了正面影响。网络平台的创意者也带动了虚拟园区的发展,例如牡丹江形成网络文学创作者的集聚。牡丹江地处边陲,并非传统的文化产业集聚中心,以牡丹江本地的明星网络作家回乡建设工作室为契机,经过政府、高校和明星作家的努力,逐渐形成了网络作家的集聚地[24]。

由此也可以看到,草根创意者、数字游民等群体的出现虽然是数字经济背景下,创意阶层摆脱地理空间局限的一种新的生产、生活状态,但并非把地理空间这一重要要素抽离了我们的讨论。相反的,这种与特定地理空间的脱钩,使更多样的地理空间选择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各地对于创意阶层落地的竞争进入了一个不同的阶段,东部大城市的比较优势虽然仍然存在,但中西部、小城市和乡村都有机会通过自身的独特性,吸引创意阶层中的特定群体,找到各地进入数字创意时代的独特路径。

四、未来研究方向及政策考量

当创意经济进入数字化时代,创意阶层中诞生了一个新的群体,他们的工作、生产方式和生活诉求与网络经济密切相关,与传统认知的创意阶层有所差异,我们姑且称之为“数字创意阶层”。对于数字创意阶层的实证研究仍然非常有限,仅有的研究又以质性研究为主,初步探讨了新型创意阶层的创意生产模式和生活诉求,但是仍然缺乏对于他们与地理空间(停驻地)和虚拟空间(平台)之间关系的讨论,以及对于他们带来的两种空间之间的资源互动的深入探究。

首先,在数字创意阶层与虚拟空间的互动中,政策保障仍然缺位。创意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生产模式虽然较为清晰,但他们之间的生态关系仍有待探究,比如阅文集团的创作者就曾与平台在版权、薪酬、IP使用等方面爆发过纠纷。长期有效地对平台和创意者的跟踪研究是及时发现新趋势、新动态、新问题的方式,进而积极进行政策引导和规范管理,在保障平台和创意者利益的同时保护创意创新的积极性。

其次,对于数字创意阶层与停驻地地理空间的关系缺乏有效的量化研究来支持相关政策的制定。对于创意阶层与地理空间的量化研究相对充分,无论是这一阶层对地理空间的需求还是他们对所在地理空间的贡献都有量化结论来支持政策制定。但是数字创意阶层中很多人不被包含在传统的关于创意阶层的统计之内,针对数字创意阶层的可供政策制定者参与的普遍性信息较为有限。地理空间的哪些特质吸引了数字创意阶层的停驻?这一多元化的群体是否存在对地理空间相似的偏好?他们在多大程度上与停驻地本地社会产生活动?该如何量化这种互动对地方发展的意义?都是下一步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建立数字创意产业和数字创意阶层相关的数据库是当务之急。数字创意阶层由于其高度依赖网络工作生活的特质,在日常生活中会产生大量的数据。因此关于这一群体的数据并不缺乏,缺乏的是政府、多元化平台企业和科研院所之间在搜集、管理、应用方面的有效合作。一个针对该群体的特色数据库的建立对于跟踪产业的发展和了解这一群体的社会学特质为政府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具有积极意义。

注释:

[1] Florida, R. (2002) The Rise of the Creative Class: And How It's Transforming Work, Leisure,

Community and Everyday Life. Basic Books, New York, NY

[2] Florida, Richard.(2003). Cities and the Creative Class. City & Community(2), 3-19.

张铮 & 许馨月.(2023).从创意者经济到认同者经济——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模式的需求侧转型.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2),162-170. doi:10.19563/j.cnki.sdzs.2023.02.015.

[3] Nuur, Cali and Laestadius, Staffan.(2009). Is the “Creative Class” Necessarily Urban? Putting the Creativity Thesis in the Context of Non-urbanised Regions in Industrialised Nations. European Journal of Spatial Development. 2009-02-16, 1-12

[4]汪群 & 董叶斓.(2020).长三角创意阶层集聚的影响因素研究. 现代经济探讨(06),78-85.

[5]张可云 & 赵文景.(2017).区域经济增长、3T假说与创意阶层分布——基于省际动态面板数据的系统GMM估计.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4),117-127.

[6] Åke E. Andersson & David Emanuel Andersson.(2015). Creative Cities and the New Global Hierarchy,Applied Spatial Analysis and Policy. (3).

[7]McGranahan, David, and Wojan, Timothy.(2007). The Creative Class: A Key to Rural Growth. Amber Waves. (4)17-21. www.ers.usda.gov/amberwaves.

[8]Markusen, Ann.(2006). Urban Development and the Politics of a Creative Class: Evidence from a Study of Artists. 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A. (38). 1921-1940.

[9] McNutt, John and Justice, Jonathan.(2016) Predicting Civic Hackathons in Local Communities: Perspectives From Social Capital and Creative Class Theory. School of Public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University of Delaware Working Paper Series

[10]马仁锋.(2022).创意阶层集聚与城市空间互塑的理论渊源、逻辑关系与发展进路. 学术论坛(04),16-30.

[11]蒋阳.(2021).场域视角下创意人群-空间互动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南京大学)

[12]张可云 & 赵文景.(2017).区域经济增长、3T假说与创意阶层分布——基于省际动态面板数据的系统GMM估计.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4),117-127.

[13]向勇.(2020).“创意者经济”引领数字文化产业新时代. 人民论坛(19),130-132.

[14]黄斌 & 向勇.(2017).创意者网络:互联网语境下创意阶层的演化研究.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02),50-54.

[15]张雪纯 & 房钦政.(2023).数字游民的身份探析:群体画像、空间流动与在地实践. 科技传播(06),96-99. doi:10.16607/j.cnki.1674-6708.2023.06.013.

[16]张苗.(2023).“数字游民”生存图鉴. 检察风云(04),66-67.

[17]王卫.(2023-02-20).欧盟努力吸引“数字游民” 专家提醒公平问题.法治日报,006.

[18]晓云.(2022-8).里斯本:数字游民之都.宁波经济.48-49

[19] Conley, Kelsey. (2013). Does Broadband Matter for Rural Entrepreneurs or “Creative Class” Employees?. (Thesis for Master Degree, Oklahoma State University).

[20]汪群 & 董叶斓.(2020).长三角创意阶层集聚的影响因素研究. 现代经济探讨(06),78-85.

[21]郑丽娜,王维艳 & 李庆雷.(2019).西部民族旅游地创意阶层集聚的形成机理探讨——以大理双廊为例.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11),8-12+19.

[22]宋庆宇 & 付伟.(2023).关注乡村振兴中的“数字乡民”.中国果业信息(06),2.

[23]敖阳利.(2022-11-26).山村里来了数字游民.中国财经报,001.

[24]董盈.(2018-11-15).牡丹江崛起网络文学新高地. 黑龙江日报(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