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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1-10-26
来源: 创意天堂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实现“共建特别生态区,共享康美千岛湖”目标,继续强化现代服务业作为“首位经济”的引领主导作用,大力培育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扶持服务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激发服务业企业活力

1.鼓励服务业项目投入。对列入我县服务业发展重点鼓励和扶持领域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具体见附件,带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除外),按其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且以正式发票为准)3%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补助项目认定必须为投资统计入库项目。对重大服务业项目,参照《淳安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工作制度》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2.鼓励服务业企业争先创优。每年根据企业计税销售额、入库税金、本地劳动力就业人数、社会贡献总额等条件,评选优秀服务业企业10家,奖励8—10万元;服务业突出贡献企业1家,每家奖励30万元(可空缺);同时从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中评选出成长型企业不超过10家,每家奖励5万元;评定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3.加强服务业企业统计入库。对统计、财务、用工制度健全并首次进入限(规)上服务业超级统计库且连续两年在库、达到该行业平均增速且增速为正数的服务业企业,每家补助5万元;对纳入服务业营业收入考核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住宿、餐饮、商贸等服务业企业,根据其考核完成情况,给予前30名企业分别补助1—3万元。

以上条款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实施。

二、扶持服务业重点产业

(一)大旅游产业。

4.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加快旅游转型升级,创建国内一流旅游目的地,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打造全域、全季、全时、全链旅游产品,推动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强化品牌创建,扶持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培养高素质文化旅游体育从业人员。全域旅游专项扶持资金由县财政单列安排,具体政策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另行制定和实施。

(二)大培训服务业。

5.打造淳安特色培训高地。依托千岛湖一流的生态环境和丰富完善的旅游休闲度假设施,大力发展培训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进培训产业社会化、专业化、特色化、集聚化、融合化发展。组织实施大培训产业提升“十百千万亿”工程,谋划打造一批知名培训品牌;以实施十大重点培训领域为重点,吸引更多高知群体、青年群体来淳驻留,把淳安打造成特色培训高地。大培训政策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单列安排,具体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和实施。

(三)商贸服务业。

6.支持商贸业态集聚发展。鼓励特色街区创建,凡成功创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商业特色街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商贸集聚区(消费集中地带)已实现统一收银管理的,可参照总部经济政策执行。凡被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商品专业市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鼓励商贸企业参与各级“评优评先”,被评定(命名)为市级(县级)、省级、国家级优秀示范(知名)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鼓励引进“米其林餐厅”等国际顶级品牌项目,达到相应星级标准并授牌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奖励办法。

7.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凡年商品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商品销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餐饮营业额首次达到8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8.支持会议会展业发展。对在本县注册的专业会展公司、节庆会展广告公司、会议服务公司等从事节庆会展业务年计税销售额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际知名会展组织在本县设立总部、大中华地区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国内知名会展组织在本县设立总部、分支机构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国际性、国家级、全国性的学会、协会等机构或世界500强、全国100强等企业总部在淳安举办的重大会议(论坛),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补助政策。补助额以企业当年地方税收贡献为限。

9.培育商贸新业态发展。鼓励夜间经济、网红经济、直播经济等商贸新模式新业态,每年根据企业营业收入、入库税金、社会效益等条件,评选不超过5个服务业新业态最佳实践案例,每个实践案例奖励5—10万元(补助额以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收贡献为依据)。

10.培育服务业研发创新。鼓励企业利用5G、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VR/AR、人工智能、高清影像(8K及以上)等创新技术,研发落地示范应用项目,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示范项目,经认定,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资助。补助额以企业当年地方税收贡献为限。

以上条款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生态产业和商务局负责实施。

(四)大健康产业。

11.鼓励康体疗养产业发展。鼓励企业针对不同人群特点,开展高端健康体检、特色康复理疗、婴儿保育、孕产妇产后康养等健康养生服务,以及亚健康人群来淳安康复疗养,建成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康复疗养基地。每年评选5家以上述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健康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评选可空缺,不重复奖励)。

12.鼓励森林健康疗养发展。充分利用自然环境资源,大力发展森林康养等业态,鼓励各乡镇建设康养小镇、养心村落。对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全国森林康养基地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13.鼓励养老服务业发展。每年评选出不超过10家经营规模较大、受益人数较多、社会效益较好的休闲养老养生服务组织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5万元。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社区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可按规定享受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

14.鼓励中医药融合发展。对成功开发中药文化创意产品并获得省级、国家级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对中药文化、特色疗法、中药材及制剂、中药炮制等列入省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以上条款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负责实施。

(五)金融服务业。

15.鼓励担保机构服务县内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为淳安县内各类小微企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三农”等提供融资担保,按其担保倍率1、2、3倍(含),分别给予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1%、1.2%、1.5%风险补偿;对担保倍率达不到1倍标准的,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比去年同期增加部分给予1%风险补偿。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民营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在2%(含)以下的担保贷款,按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5%给予风险补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1%(含)以下的担保贷款,按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5%给予风险补助。融资担保政策专项资金单列安排500万元。

16.鼓励金融企业服务地方经济。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内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加快“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设立金融服务地方经济贡献奖,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单列安排300万元。

以上条款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实施。

(六)文化创意产业。

17.加强文创基地建设。经创建并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创街区、文创园区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150万、200万元。经创建并认定为县级文创村落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补助20万元,经创建并认定为县级文创基地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补助5万元,创建标准及认定办法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每年不超过5家。

18.加强文创企业培育发展。支持重点文创企业(影视、动漫、游戏、数字内容、工业设计)发展。对年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新设立(县外新引进)重点文创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对县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新创办文创企业或从事艺术品创作、交流、拍卖的名人名家工作室,前三年按8元/月·㎡给予房租补贴,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对文创企业为主体举办的重大文创活动(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且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和赛事除外),按实际投资的20%予以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文创企业代表我县参加国家、省、市级文化创意博览会,参展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贴。

19.支持原创影视产业发展。对来淳取景拍摄为主的电影在国内外电影院线首播,按每部50万元给予补助。以注册地在淳安县的影视企业为主要出品方的电影在全国电影院线放映,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补助50万元;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补助100万元。以注册地在淳安县的影视企业为主要出品方的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的,每集补助8万元;在央视非黄金时段或省级卫视频道首播的,每集补助4万元;每个剧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就高不重复计奖。以宣传推广千岛湖城市文化品牌为主题的微电影、音乐、戏曲作品,在省级以上媒体播出或网络媒体点击量在100万次以上,给予3—5万元的补助。

本条款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七)物流快递业。

20.鼓励物流企业加快发展。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2A到5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5万元。对被认定为县级以上重点物流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21.鼓励发展县内物流产业链。鼓励生产企业将本企业的物流服务外包给在淳安注册的物流企业,提高生产企业本地运费的支付比例,对当年运费支出总额500万元以上,且淳安本地运费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的,按当年外包给淳安物流企业运输支出额部分的10%予补助(不含关联企业,以提交的审计报告为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累计补助额以企业当年对本县物流业务地方贡献税额为限。

本条款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

三、其他规定

22.申报的主体必须是在我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运营的服务业企业、经营户或社会组织;统计和财务制度健全,真实客观反映经营业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3.本意见的补助对象为同一实施主体,且同一项目同一环节在各级财政资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等级评定中,低等级重新被评为高等级,高等级的一次性奖励金额需扣除原低等级已奖励的金额。上述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预算总额管理,不突破预算总额。采取专项政策给予重点扶持的项目不享受上述政策。

24.根据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和“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上述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县本级财政与各平台财政分级承担。

25.本意见自2021年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7〕11号)同时废止。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