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文创委〔2019〕4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杭州市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
2019年9月29日
杭州市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文化兴盛”专项行动,加快推动全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提升产业集聚效能,着力推进之江文化产业带等重点项目建设,全力打造国际文化创意中心,根据《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文化创意中心的实施意见》(市委[2018]18号)等政策精神,特制订本办法。经认定后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接受本办法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杭州市域范围内以发展文化产业为主导,以培育、集聚文化产业领域优势发展行业和龙头领军企业(机构)为主体,以搭建公共文化服务、产业配套服务、综合功能服务等为重点的特定区域。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街区(以下简称街区)是指杭州市域范围内围绕特定文化主题或产业导向,以优化文化生态环境和推动文旅融合发展为主要目标,以特色文化产品(服务)的设计、研发、生产、展示、销售为主要业态,以促进文化消费、文化服务、文化体验为主要特色,由城镇、乡村一条或多条街巷构成的开放性集聚空间。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推荐申报杭州市文化产业园区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区具有完备的建设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市打造国际文化创意中心的总体目标,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导向和规划要求,对于推动全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之江文化产业带等重点项目建设具有重要的支撑带动作用。
(二)园区具备培育、集聚文化产业发展的空间规模和基本运营条件。申报当年园区应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且投入使用的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万平方米。其中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85%,文化企业入驻率不低于80%(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园区,可按2万平方米计算入驻率),已入驻的行业领军文化企业(或文化企业总部)占园区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0%。
(三)园区具有鲜明的产业导向及定位,按照《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文化创意中心的实施意见》(市委[2018]18号)的要求,主导发展1—2项我市文化产业优势发展行业或重点培育行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展成绩显著,且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业领域拥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园区注重文化生态环境建设,着力培育优良的办公环境、体验环境、服务环境、交流环境,营造浓郁的创业创新氛围,在整体提升周边或区域文化生态环境方面起到引领带动作用。
(五)园区建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建立高效规范的运营管理机制,具备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搭建综合配套服务平台,能为入驻文化企业提供包括创意研发、设计生产、流通交易、人才培养、投资融资、推广交流、政策衔接、物业保障等方面功能性服务,且获得入驻企业较高认可度和满意度。
(六)杭州市文化产业园区原则上应在区、县(市)级产业园区基础上申报认定,已获得省级以上同类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可优先认定,对于获得国际国内同行业领域重要奖项的园区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七)园区申报前两年未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未出现违法情况。
第四条推荐申报杭州市文化创意街区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街区具有完备的建设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市打造国际文化创意中心的总体目标,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导向和规划要求,对于提升当地文化生活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二)街区具有特定的文化主题或鲜明的文化符号,倡导正能量,注重两个效益,并以此为内核衍生出系列符合现代审美和功能的文化产品(服务)生产、展示、销售、体验的产业发展体系;
(三)街区具有明确的区域分布和物理空间范围,原则上申报当年街区已投入使用一年以上,街区核心路段长度不小于200米,区内可用于发展主导产业业态的空间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并具有后续发展的预留空间,街区内入驻主体50%以上为文化创意企业且其中用于文化产品(服务)消费体验的面积不少于街区总面积的60%。已获得省级以上同类称号的街区可优先认定。
(四)街区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浓厚的人文环境,区域内已形成相对成熟的文化商业氛围。街区与周边居民生活充分融为一体,提升改善了周边文化生态环境,丰富了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内容,促进了当地文化旅游的融合和生产、生活、生态的融合。
(五)街区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别注重青年群体创业创新,鼓励引导海归人才、大学生、“新匠人”群体等创业发展,为各类文化人才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培育引入各类新型文化业态和消费模式,整体带动城乡文化产业统筹发展水平。
(六)街区建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建立高效规范的运营管理机制,具备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搭建综合配套服务平台,能为入驻文化企业(商户)提供包括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体验交流、品牌推广、政策衔接、物业保障等方面功能性服务,且获得入驻企业(商户)较高认可度和满意度。
(七)街区申报前两年未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未出现违法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认定将采用园区、街区自主申报,区、县(市)和有关单位组织推荐,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发展中心)组织审核,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研究认定的方式实施。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自主申报。由各区、县(市)委宣传部(文创发展中心)和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组织发动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自主申报,填写有关申报表格,向各区、县(市)委宣传部(文创发展中心)或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申报材料;
(二)组织推荐。各区、县(市)委宣传部(文创发展中心)和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认定管理办法,对照有关标准,会同辖区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园区、街区进行初步审核,并择优向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发展中心)推荐上报市级园区、街区参选对象;
(三)组织评审。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发展中心)对各地、各单位推荐报送的参选园区、街区进行研究审核,并向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提交候选园区、街区名单;
(四)认定命名。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对候选园区、街区进行研究后发文予以认定。
第四章 扶持和管理办法
第六条经认定的杭州市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按照“分类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发展中心)负责指导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建设发展,各区、县(市)委宣传部(文创发展中心)和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作为园区、街区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园区、街区日常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
第七条经认定的杭州市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采取“动态管理、可进可出”的方式进行培育认定,原则上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次,复评合格的园区、街区将继续保留称号。在一个评审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对相关园区、街区进行警告、通报,直至撤销其称号。
(一)园区、街区运营管理的基本条件出现不符合全市、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运营的;
(二)园区、街区产业业态发生重大变化,产业集聚功能退化,不符合全市、所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总体要求的;
(三)园区、街区运营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有序开展运营管理,且对全市、所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推动作用逐步削减的;
(四)园区、街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法行为或其它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的;
(五)园区、街区对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
第八条经认定的杭州市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积极承担加快推进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责任与义务,进一步建立完善高效规范的运营管理机制、科学专业的建设发展模式、优质贴心的服务保障体系,做大做强优势行业业态,培育支持领军企业发展,注重塑造知名文化品牌、引进培养优秀文化人才,推动从产业集聚平台向产业功能性引擎转变,为推动全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文化创意中心提供坚实支撑和有力保证。
第九条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发展中心)将会同各地、各单位对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年度建设发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园区、街区运营管理单位要在每年底前进行自查,并将年度建设发展情况及时报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发展中心)和各区、县(市)委宣传部(文创发展中心)或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市、区两级应加大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政策扶持力度,市本级每年从市文化创意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通过自主申报项目、组织评审和竞争性分配下达各地的办法,专项用于扶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重点项目建设。各区、县(市)和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应结合当地发展实际,按照不低于市级层面的扶持标准,加大对园区、街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前发《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市文创委[2010]1号)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