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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继续实施动漫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8-05-07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继续实施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继续实施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 17 %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 16 %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四、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的规定执行。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 号)到期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