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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3

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宣通〔2015〕60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创办:

《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

2015年11月 30日

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和《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管理办法》(市宣通〔2015〕5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项目库管理的过程,是指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的过程。

二、项目类别

第三条 文化创意资金项目库的项目包括文创产业项目和文化事业项目。根据扶持方式分为:间接扶持项目和重点项目。

三、入库程序

第四条 项目库实行“统一入库,分类管理”的原则。文创专项资金间接扶持项目和重点项目,须统一进入项目库,根据项目类别,实行不同的入库程序。

(一)间接扶持项目。根据《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管理办法》,研究提出间接扶持的项目及资金使用额度,报市文创委审批确定后统一纳入项目库;

(二)重点项目。重点项目来源主要包括:1.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项目;2.市文创委及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确定的年度重点项目;3.市直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主办、承办的重点项目[对区、县(市)重点项目的扶持,原则上在对其转移支付资金中开支]。重点项目分延续性项目(历年入库项目)和新增项目,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市文创委会议研究后确定为延续性项目的,可直接纳入下一年项目库。新增入库项目经申报征集、分类筛选、初审认证、排序择优、专家评审、部门联审、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市文创委研究决策、业务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等程序后纳入项目库管理。特殊项目适用简易程序(项目申报后直接提交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和市文创委会议研究确定)。

新增入库项目以事中项目(申报当年已投入资金占总预算50%以上)和事后项目为主,原则上不再对事前项目(申报当年已投入资金不足总预算的50%)进行扶持。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第五条 除了须严格遵照上一条有关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以外,所有项目申报单位还须提交项目入库报告等纸质和电子材料,申报项目应细化到具体的项目内容、实施单位、实施期限,以及明确的绩效目标、项目投入及资金需求等内容(具体见当年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入库报告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直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项目入库报告需由市直单位行文上报市文创委,不接收由其下属单位直接报送的报告。市直单位上报项目需经集体研究决定。

(二)区、县(市)及属地企业(单位)项目入库报告需由区、县(市)委宣传部(文创办)审核后转报(西湖风景名胜区、市级开发区项目由其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不接收由属地企业(单位)直接报送的报告。转报项目需经集体研究决定。

(三)报送项目入库报告时,必须提供《市文化创意资金申报项目审核确认表》(详见附件),经项目单位和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后与报告等其它材料一并报送。

第六条 项目库项目申报征集为常态化工作,不设定具体期限,需列入下年度预算的项目,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原则上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

四、管理监督

第七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对入库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管理监督,按不同阶段开展入库审核、拨付后绩效追踪、项目完成后组织审计等管理监督工作。

第八条 项目库重点项目的申报、上报(转报)单位为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对项目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要有科学的预测和分析。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将组织项目抽查,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进行财务决算,若有财政资金结余,必须将结余资金全部交回市级财政,不得截留。

第十条 对项目库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瞒报、虚报、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上报(转报)单位进行惩处,性质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文化创意项目库项目预算经批准纳入财政项目库后,除中央和省、市另有规定外,项目申报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项目暂缓执行或终止等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申报单位先向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提出申请,经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五、其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