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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3

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宣通〔2015〕59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创办:

《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

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文化名城文化强市建设,加快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中心,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创产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用途

(一)资金来源。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以下简称“文创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及上级财政经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创产业发展。

(二)资金用途。引导、扶持杭州市〔含区、县(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兴办文化事业,发展文创产业。

二、资金扶持重点和扶持方式

(一)扶持重点

文创产业扶持重点:1.文创集聚区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文创产业交流、交易、展示平台建设;3.文化“走出去”及品牌拓展类项目;4.文创人才队伍建设;5.文创金融项目;6.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创项目等。

文化事业发展扶持重点:1.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含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性文化事业项目);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项目; 3.学习型城市建设项目;4.文化体制改革及改制单位发展;5.基层及农村文化建设;6.市文创委研究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事业发展项目等。

(二)扶持方式

1.对区、县(市)(含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下同)按因素法对扶持资金进行分配。主要用于支持各区、县(市)引导、鼓励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兴办文化事业、发展文创产业。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按照《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确定各区、县(市)扶持资金额度,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区、县(市),由各区、县(市)按相关规定用于支持当地文化事业和文创产业发展。

2.间接扶持。通过设立文创产业引导基金等各类方式引导、扶持文创企业开展股权、债权融资。间接扶持主要用于产业基金、文创金融产品、融资担保及贴息补助等文化金融项目。

3.重点项目扶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对经市文创委研究确定的重点项目进行扶持。

三、资金管理审批

(一)组织领导。市文化创意资金管理和审批工作在市文创委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二)管理方式。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并据此执行。市级部门重点扶持项目应根据审核意见,分别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三)资金拨付。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根据文件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金监管

(一)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管,各项目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各项目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推荐项目在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方面的审查,并在其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部门。

(二)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单位五年内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

2.擅自变更扶持项目内容;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4.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5.不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

6.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专项资金损失;

7.其它违反本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

(三)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可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对相关专项资金使用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开展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三年,原《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宣通〔2010〕80号)、《杭州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市宣通〔2012〕17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实施后,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为准。

(三)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