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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3

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宣通〔2015〕61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创办:

《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

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文化名城文化强市建设,加快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中心,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创产业,规范竞争性分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资〔2014〕2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争性分配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区、县(市)(含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下同)更好地落实发展属地文化事业和文创产业的主体责任,引导各地加大文化事业和文创产业扶持力度,提升文化事业和文创产业整体水平。

第三条 竞争性分配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和财政管理要求,遵循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及下达

第四条 竞争性分配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会同市财政局按因素法计算,分配至各区、县(市),由各地文创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扶持本地文化事业和文创产业发展。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或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第五条 竞争性分配资金总额的90%按照因素分配用于各区、县(市),其余10%分配用于推进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五地“文创西进”项目。

第六条 各区、县(市)竞争性分配资金的分配因素:

(一)文创产业规模项 A(该项因素所对应的资金额度占可分配总额的35%)

1.辖区文创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区、县(市)文创产业增加值总量比重A1-20%;

2.辖区文创产业增加值增速占全市区、县(市)文创产业增加值增速比量A2-10%;

3.辖区文创企业利税占全市区、县(市)文创企业税收比重A3-20%;

4.辖区内规上文创企业户数占全市区、县(市)规上文创企业户数比重A4-20%;

5.辖区内规上文创企业从业人员占全市区、县(市)规上文创企业从业人员比重A5-20%;

6.辖区内数字内容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区、县(市)数字内容产业增加值比重A6-10%。

(上述文创产业统计数据可按情况进行权重调整。)

(二)文创产业集聚度项B(该项因素所对应的资金额度占可分配资金总额的15%)

1.辖区内市级文创园区数量占全市市级文创园区比重B1-50%;

2.辖区内市级文创楼宇数量占全市市级文创楼宇比重B2-25%;

3.辖区内其他市级文创集聚区占全市其他市级文创集聚区比重B3-25%。

(三)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事业发展程度项 C(该项因素所对应的资金额度占可分配总额的30%)

1.辖区内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占全市总量比重 C1-40%;

2.辖区内原无多厅影院的重要城镇和中心镇建成数字多厅影院(三厅以上,加入市级电影院线)的数量占全市新建成总量比重 C2-20%;

3.辖区内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的零售(批零兼营除外)民营书店数量占全市总量比重 C3-40%。

(四)其他因素项(该项因素所对应的资金额度占可分配总额的20%)

1.地方财力安排的文化创意资金情况D1-60%;

2.市级竞争性资金使用到位情况 D2-20%;

3.承担中央及省、市重点项目及重点工作情况D3-20%。

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统计局及各区、县(市)核准上报的上年度相关数据,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的各地竞争性分配资金,编制年度转移支付预算。同时根据全市文创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适度调整完善竞争性分配资金的分配因素及权重。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提供的下一年度竞争性资金分配方案,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竞争性分配资金预算。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市财政局提前告知的竞争性分配资金额度,全额列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

第八条 在市人代会批准市级财政预算后30日内,将当年竞争性分配资金预算下达至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各地宣传部门及文创主管部门。

第三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九条 各区、县(市)委宣传部、文创办(或文创主管部门)会同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竞争性分配资金,并将本地区竞争性分配资金扶持项目报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备案。

第十条 鼓励各地在竞争性分配资金基础上设立或增加文化创意资金,加大对辖区内文化事业和文创产业的扶持力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竞争性分配资金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竞争性分配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 委宣传部、文创办(或文创主管部门)会同各地财政部门建立竞争性分配资金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并将自评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对竞争性分配资金支持项目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