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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杭州市动漫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14

市委办【2014】4号

为顺应当前国内外动漫产业发展新形势,推进杭州市动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动漫产业发展的新要求、新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3]28号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一系列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相关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杭州市动漫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扶持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并纳税,从事原创动漫作品创作、动漫产品研发销售以及动漫游戏平台建设、动漫人才教育培训、动漫演艺展播活动、动漫产业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部门、机构。

二、加大扶持力度

2.市本级财政每年在当年度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7000万元,并根据产业发展与实际需要适度增长,主要以前期扶持和后期补助两种形式,重点对本市动漫产业、中国国际动漫节及其他相关活动给予扶持。前期扶持是指对在创作或建设初期的优秀原创动漫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后期补助是指对已完成、并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取得良好成效的动漫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三、突出扶优扶强

3.每年组织动漫业内专家,对动漫企业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申报的原创动漫项目进行评审,遴选优秀项目,给予前期扶持。其中,重点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般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可酌情提高扶持额度。首期拨付扶持总额的40%,余款经阶段验收合格后分两次拨付,每次拨付扶持总额的30%。获得前期扶持的项目申报单位,若一年内未启动项目或项目未能按既定计划按时完成,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市节展办配合市财政局负责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同时,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报项目扶持。因该单位原因,扶持资金无法追回的,则以后对该单位不再给予任何扶持和补助。

4.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通过销售播出的原创动画系列片,凡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少儿频道、电视剧频道、电影频道、3D频道)、全国各大卡通上星频道黄金时段(每天15:30-21:30)播出的,每分钟补助800元;非黄金时段(每天9:00-15:30)播出的,每分钟补助500元。在全国各大卫视频道(每天9:00-21:30)播出的,每分钟补助600元。在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和杭州电视台少儿频道(每天9:00-21:30)播出的,每分钟补助300元。单部作品播出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其他时段播出的,不给予分钟数补助,在多台播出的,不重复给予分钟数补助。

5.原创动画系列片在第4条款所列频道(不含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和杭州电视台少儿频道)首次播出后,又在上述任一频道的9:00-21:30时段内累计播出3次的,补助30万,累计播出4次及以上的,补助60万。

6.对本市企业、机构出品(必须为第一出品方)的原创动画电影在全国院线放映,票房达到1000万元的,补助出品方50万元;达到3000万元的,补助100万元;达到5000万元的,补助200万元;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补助300万元。

7.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画、漫画作品年度版权销售、授权收入总额在500—1500万元(含)的,按销售总额的3%给予补助,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4%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原创或代理的动画类衍生产品年度销售总额在800—2000万元(含)的,按销售总额的1%给予补助,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拥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版号或国家版权局软件著作权登记证的游戏作品及其衍生品(不包括棋牌类游戏)年度销售总额在3000—6000万元(含)的,按销售总额的1%给予补助,6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签约本市动漫企业、机构的漫画作者,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漫画作品(指单行本、系列漫画绘本)发行量达到1.5万套的,补助作品作者5万元;达到3万套的,补助10万元;达到6万套的,补助20万元;达到10万套及以上的,补助40万元。

10.动漫企业自主出品或提供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内容达90%以上的动漫期刊,当年度每期平均发行量达到3万册的,补助该企业10万元;达到6万册的,补助15万元;达到10万册的,补助30万元;达到20万册的,补助50万元;达到50万册及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11.已取得经营新媒体(仅针对手机平台)动漫产品相关业务所需牌照或许可的动漫企业出品的、在手机平台上发行的、健康向上的商用动漫作品(动画、多格或连载漫画、游戏),根据当年度该企业与手机运营商分成后获得的实际收入,对达到30万元的原创动画、多格及连载漫画作品和达到200万元的原创游戏作品,按其收入的1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12.积极鼓励和发展原创动漫舞台剧,鼓励儿童剧、青春剧等剧种向动漫表现形式延伸。对优秀原创动漫舞台剧(节)目予以立项扶持。对本市企业、机构出品的原创或取得授权进行改编的,并在杭州演出且获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根据其投入成本、演出规模、实际效果等,给予出品方每场次2000—5000元的演出补助。

13.鼓励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推动动漫文化走出去。按申报补助时人民币汇率折算,对年度境外版权销售总额达到300万元或年度境外衍生产品销售总额达到500万元的动画、漫画企业,以及年度境外版权及衍生产品的销售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游戏企业,给予20万元的再补助。此项补助政策与其他市级部门相关文化产品服务出口补助政策的兑现,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实施。

14.对参加由中国国际动漫节节展办公室组织的国际级、国家级动漫游戏类会展的动漫企业给予展位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展位费的50%。

15.根据申报项目的评审情况,给予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其中,公益性动漫项目给予全额贴息,经营性动漫项目给予50%贴息。贴息金额参照当年人民银行同类同期基准利率核定,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的贴息补助与前期资金扶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从与市文创办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在杭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市文创办参与发起的集合信贷类产品中获得贷款的动漫企业,由市文创办按相关政策给予部分贴息。

四、鼓励精品力作

16.对动漫企业制作出品、公开放映的优秀原创动画电影,根据其获奖等级和等次,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在国际综合性电影节、动画类专业电影节中获得最佳动画电影的,补助100万,获得最佳动画电影提名的,补助40万元;获得单项奖(如后期制作效果类、音乐类等)的,每项补助50万元,获得单项奖提名的,每项补助20万元;同一部作品同时获得不同的国际级奖项,可叠加补助。

获得国家级电影奖(如华表奖、金鸡奖等)最佳(或奖项等次等同于最佳)动画电影的,补助50万元,获得单项奖(如后期制作效果类、音乐类等)的,每项补助15万元;同一种评奖活动中获得多个奖项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5万元,同一部作品同时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等2种以上奖项的作品,按从高不重复进行补助。获得国家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办的专业动画电影奖项的作品,根据奖项等次和类别,每部作品补助10-40万元。获浙江省政府、杭州市政府相关动画电影奖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17.对动漫企业制作出品、公开播出的优秀原创动画系列片,根据其获奖等级和等次,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在国际综合性电视节、动画类专业电视节获得最佳动画系列片的,补助80万元,获得最佳动画片提名的,补助30万元;获得单项奖(如后期制作效果类、音乐类等)的,每项补助40万元,获得单项奖提名的,补助15万元;同一部作品同时获得不同的国际级奖项,可叠加补助。

获得国家级电视剧奖(如飞天奖、金鹰奖等)最佳(或奖项等次等同于最佳)动画系列片的,补助40万元,获单项奖(如后期制作效果类、音乐类等)的,每项补助10万元;同一种评奖活动中获得多个奖项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部作品同时获得飞天奖、金鹰奖等2种以上奖项的作品,按从高不重复进行补助。获得国家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办的专业动画系列片奖项的作品,根据奖项等次和类别,每部作品补助10-35万元;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国产优秀原创动画系列片的,补助20万元。获浙江省政府、杭州市政府相关动画系列片奖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18.对动漫企业制作出品、公开播出(放映)的优秀原创动画短片,根据其获奖等级和等次,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在国际综合性或专业动画类的电影节、电视节中获得最佳动画短片的,补助30万,获得最佳动画短片提名的,补助5万元;获得单项奖(如后期制作效果类、音乐类等)的,每项补助10万元;同一部作品同时获得不同的国际级奖项,可叠加补助。

获得国家级电影节或电视节最佳(或奖项等次等同于最佳)动画短片的,补助10万元,获得单项奖(如后期制作效果类、音乐类等)的,每项补助5万元;同时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等2种以上奖项的作品,按从高不重复进行补助。获得国家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办的专业动画短片奖项的作品,根据奖项等次和类别,每部作品补助3-8万元。获浙江省政府、杭州市政府相关动画短片奖项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补助。

19.对动漫企业制作出品、公开发行的优秀原创漫画作品(指单行本、系列漫画绘本),根据其获奖等级和等次,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在国际知名漫画大赛获奖的,根据奖项等次,补助10-20万。

获得国家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办的专业漫画奖项的作品,根据奖项等次和类别,补助2-6万元。获浙江省政府、杭州市政府相关漫画奖项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补助。

20.对动漫企业制作出品、上线运营的优秀原创动漫游戏产品,根据其获奖等级和等次,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获得国家游戏主管部门奖项的,根据奖项等次,补助15-40万元。获得国家游戏主管部门推荐或浙江省级游戏主管部门奖项的游戏作品,补助15万元。获得杭州市级游戏主管部门奖项的每部游戏作品补助10万元。

21. 同一部作品同时获得国际级、国家级、浙江省级、杭州市级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获全国、浙江省以及杭州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动漫作品不在此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具体按《杭州市优秀精神产品奖励实施细则》(市宣[2003]23号)的规定执行。对已在其他市级部门获得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给予扶持或补助。

五、优化发展环境

22.动漫企业在有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方面,按国家、浙江省和杭州市及各区、(县)市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享受优惠,具体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连同税务部门执行。

23.促进动漫领域文化与科技的融合发展,对认定的市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示范公共服务平台和通过专家评审确认的文化与科技融合重点项目,按照市里有关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的政策给予资金资助和税收优惠。

24.支持动漫企业融资,完善融资配套机制,帮助我市动漫企业获取杭州银行文创支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获取集合信贷产品融资服务。

25.入驻杭州的动漫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2007〕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杭政办〔2009〕15号)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并可以申请专项补助,具体由市楼宇(总部)办执行。

26.加强我市动漫人才队伍建设,在杭州市现行人才建设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落实动漫产业领军人才培养培训计划,每年安排经费,有计划地选送领军人才到国内外名牌高校、著名动漫研究机构、知名企业学习研修。

27.鼓励企业、院校设立或合作设立动漫产业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一次性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8.对现有的我市各类动漫公共服务平台与公共推广活动,根据其对本地动漫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累计金额及成效,予以适当补助。

29.动漫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加大对动漫产业发展的支持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落实政策,对杭州市级扶持项目,区、县(市)财政应给予不低于1:1的资金配套支持。

六、其他

30.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原动漫产业发展政策以本《意见》为准。

31.本《意见》解释权归中国国际动漫节节展办公室和杭州市财政局所有。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