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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中国(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区 建设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26
来源: 创意天堂

为加快推进中国(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和发展,打造环西溪影视产业辐射带,助推西湖影视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合作区建设发展制定以下扶持意见。

一、入驻企业扶持

(一)对在合作区内新设立(或从西湖区外新引进)的影视文化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以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为限给予项目补助;第三年起纳税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第四、五年以其较上一年新增区财政贡献的100%为限给予项目补助。

(二)对在合作区内新设立(或从西湖区外新引进)的影视文化企业租用合作区办公用房200平方米(含)以上,营业收入达到统计限额标准以上的,自注册入区的次年起三年内享受房租补贴。第一年按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第二年、第三年按0.4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实际支付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补贴。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年纳税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房租补贴面积可适当放宽。

(三)对一个年度内影视文化出口金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且出口金额在合作区内排名前三的影视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其他相关影视剧播出、电影公映、获奖奖励参照《关于加快西湖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执行。

(五)杭州市相关扶持政策参照《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文化创意中心的实施意见》(中共杭州市委〔2018〕18号)执行。

二、运营机构扶持

根据合作运营机构的投入和引入企业的规模效益、地方财政贡献等情况,给予运营机构三年政策扶持期内每年最高额度100万元的运营补助。

(一)鼓励运营机构招引优质影视文化企业。每设立一家实到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营收达到500万元以上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影视文化企业,给予运营机构每家5万元的奖励。每设立一家实到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营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影视文化企业,给予运营机构每家10万元的奖励。

(二)新设立或引进影视文化企业在一个年度纳税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按照所引进企业区财政贡献3%的资助。

(三)运营机构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经认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类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资助。

三、附则

(一)享受政策的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合作区内,主营业务从事影视文化产业相关业务,包括广播影视投资和资产管理、编剧、拍摄制作、节目传输、后期制作、发行放映、经纪代理、版权交易、人才培训、广告植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网络视频、网络动漫、网络文学等业务。

(二)同一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

(三)享受政策的企业迁出西湖区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收清算,所享受的资助(奖励)全额退还。

(四)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五)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为限。

(六)新企业从入区年度起,一般三年内对其全部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其三年对区贡献总额为限,以后每年对其财政资助(奖励)原则上以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七)符合条件企业根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向所属镇街、园区提出申请,经西湖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会同西湖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发文执行,扶持资金由镇街、园区直接拨付到申请企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具体由西湖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西湖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