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机构简介 文创资讯 信息公告 政策法规 展会活动 创意空间 创意精品 行业矩阵
您当前的位置 :创意天堂 > 言之有范> 正文
多点解读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如何适应时代要求?
发布时间:2020-11-24
来源: 言之有范

今日看点

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决定,标志着《著作权法》不断与时俱进,文化强国建设又迈出重要一步。《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曾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改,本次修改则是我国对数字技术发展以及文化新业态应用的主动回应,顺应了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促进我国文化产业迈入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专访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刘文杰教授,一起来看看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的亮点。

刘文杰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及教学领域为民商法、知识产权、互联网法。

版权强国是文化强国的应有之义。刚刚结束不久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文化建设高度重视,从战略和全局上做了规划和设计,明确提出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建成文化强国,离不开对文化产业政策的健全完善。而对于文化产业而言,版权是其核心资源要素,健全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必要举措。

本次《著作权法》的修订是自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距离上一次修订已有十年。这十年,也同样是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不断变化的十年。当前,文化产业呈现出了多领域融合发展的态势。尤其在数字经济时代下,文化新业态层出不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例如互联网下某种侵权行为的难以界定、行业事实尚未得到法律认可等都需要《著作权法》与时俱进做出回应,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主要有以下三个亮点值得注意。

科学修改作品定义,

适应新型文化业态新要求

近几年来,短视频、直播等新型视听作品发展迅速,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6月网络视听用户突破9亿,网民使用率高达95.8%,每日新增短视频数量高达千万。新兴业态火热的背后,短视频的随意剪辑搬运、背景音乐的滥用也成为行业一大痛点。而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作品定义往往无法有效的将视听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中,使权利人权益受到侵害,影响着新型文化业态的良性健康发展。

以短视频领域为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上海音乐版权服务平台对63688首音乐作品在某短视频APP进行版权检测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6日,该平台涉嫌侵权使用上述作品作为背景音乐的视频数量高达8265万个,总播放量达到2.98亿次以上。若监测时间延长,监测数量增加,所涉及的侵权数量也将呈几何级增长。同时,短视频的随意剪辑搬运的问题也饱受诟病。在大众经常使用的各类短视频中,存在着大量未经授权允许的直接切割的影视作品片段或二次加工的片段。可以说,这样的侵权随处可见。视听节目复杂的内容和多样的形式,对现有的作品类型提出了许多的挑战,影响着新型视听作品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在此情况下,如何科学规定作品定义,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刘文杰教授认为,此次修改著作权法,将作品的定义调整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一变动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强调一切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能够为人所感知的形式,诸如文字、符号、图案、立体造型、声音、动态画面等均满足这一形式要求,仅仅存在于人脑中的思想、创意、观点、构思则不满足这一要求;二是否定了一种表达只有被固定下来才可能构成作品的观点。《著作权法》对作品定义的修改给出的科学答案,统一了人们的认识,为视听作品的准确把握铺平了道路,帮助权利人形成稳定的预期。

提高违法侵权成本,

维护良性市场秩序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应用逐步走向成熟。在新的技术条件下,要结合互联网发展特点推动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侵权现象的滋生。良性市场秩序的维护要从源头抓起,提高违法侵权成本,从初始环节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侵权事件在影视领域较为常见,以2019年春节档电影《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影片为例,刚上映的八部国产影片在上映不久后,就分别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高清盗版泄露现象。高清版本的偷录区别于普通观众的录制,充分借助互联网高新技术对高清版本进行偷录。盗版使用的技术使得专业水印版权检测技术都很难查到泄露源头。有关调查显示,这种盗版技术通过把正规影院的一台服务器的数字证书复制到另外一台服务器上,使两台服务器拥有同样的身份,依托服务器的同一身份隐藏盗版视频的身份信息。高清版本的偷录和侵权直接造成春节档影片票房损失约7.87亿元,严重影响着市场正常秩序。

针对时有发生的侵权事件以及有效打击版权领域的违法侵权、鼓励更多的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维护良性市场秩序,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明确提高违法侵权成本的宗旨,试图从源头上对侵权行为加以遏制。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针对故意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大幅提高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并为法定赔偿额规定了下限。违法侵权成本的提高将使违法者付出沉痛代价,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发明创造鼓励创新具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还加重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难度,维护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新修改的内容大多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的有力回应,是适应新技术条件下发展的必然之举。此次《著作权法》的修订将会起到有效保护版权、激励文化产出的作用。

厘清新闻保护界限,

平衡原创与知识分享

旧法中有关“《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的规定给理论和实践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尽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曾表示,当关于时事新闻的创作构成作品时受法律保护,但存在于立法层面的缺陷仍然让新闻媒体维权成为难题。

如新闻客户端“今日头条”便曾被国内多家知名媒体起诉侵权。作为一个聚合类新闻应用,今日头条的核心是“整合聚集”各类信息资源。在面对新闻作品原创媒体方投诉时,今日头条称其主观上并没有侵权意图,只是对大多数内容作了“优化处理”,为了方便用户阅读,通过“转码兼容”来呈现新闻。社会对“《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这一法条的理解似乎也变成了只要新闻报道内容围绕时事,无论呈现形式如何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并且可以自由使用和传播。

然而,这一理解与我国参加的版权领域国际公约以及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完全相悖,更容易导致实践中出现随意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乱象。刘文杰教授认为,“《著作权法》的宗旨是版权保护,但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应当通过保护创作者,达到鼓励其产出更多更好的精神成果的目的。《著作权法》应当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尤其是通过规定不受版权保护的客体以及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确保公众知识分享的领地不被版权所侵蚀。”

此次在《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司法解释中已经存在的“单纯事实消息”,这明确一切对事实有独创性的表述、描绘或者呈现都是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属于智力成果;与此相反,只有对事实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事件等信息的简单交代便不受版权保护。刘文杰教授认为,这一修改有助于厘清新闻报道保护与不保护的界限,相当于明确了对他人新闻作品的抄袭、“搬运”等行为的侵权违法性质,是对新闻媒体保护自身权益诉求积极而有力的回应,对于规范现实生活中各种名目的“洗稿”行为具有指导作用。

结语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次《著作权法》在时隔十年后的重要修改明晰了旧法中关于权利保护的界限,适应了数字化时代下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要求,为我国内容产业发展与版权市场秩序带来重要影响。面向“十四五”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领域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将有力推动知识产权强国目标的实现,助推文化产业稳定有序发展。